【问】:消防控制室设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答】:
有观点认为:消防控制室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设气体灭火系统,也有观点认为:消防控制室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两种观点孰是孰非呢?下面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江苏省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
(新建建筑部分)
1.3.6消防设施
1.3.6.1消防给排水
......
(六)其他
......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第11、第8款,“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条文解释,特指了高层民建的配电室,是否所有高层民建的配电室均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小区的配电室也包括?弱电室、进线间、消防控制室等其他电气房间,是否也严格归于配电室考虑?
答: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均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楼层配电间要设自动灭火系统;
3)独立建造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高层住宅配电间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5)弱电室、进线间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不违反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浙江省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第五章消防给水
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5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陕西省
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21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设施,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注: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是在以下《西安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点问题技术指南》的基础上编制起草的。
西安市
西安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点问题技术指南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1.18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山东省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第三篇给排水专业
第五章其他问题
5.0.18《建规》第8.3.9.8条: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其条文解释为高层民用建筑中的配电室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单层、多层建筑内的配电室是否也按照高层内配电室作气体灭火系统?配电室及重要的电气设备室等选用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还是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能否明确哪些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配电室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高层建筑的变电室属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不设在高层建筑内,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所可不设气体灭火系统。
2不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楼层配电间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3高层住宅楼栋或单元配电间可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4弱电室、进线间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5消防控制室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高层建筑的配电间、弱电间、进线间等可采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结论
西安市的表述为: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在此基础上陕西省调改为: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设施,很显然,是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合二为一成“自动灭火设施”。
江苏省与陕西省的表述一致: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设施,换句话说,即为:消防控制室既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可以不设气体灭火系统。
浙江省的表述为: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未明说设不设气体灭火系统,从后面紧跟的“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一句话可以隐约的判断为:消防控制室无需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山东省的表述为:消防控制室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未提及气体灭火系统设置与否。
不难看出,江苏省、陕西省的提法一锤定音、毫不含糊,思路清晰可辨。反之,浙江省、山东省的提法给人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朦胧感。
尽管这四个省份的表述用语不尽相同,但并不影响我们得出清晰、准确的判断:消防控制室无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无需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必须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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