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现场查验操作参考指南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基本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齐全;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查验过程中,若无特别要求,各子项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5)当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现场查看安装位置及配电箱主、备电源引入线与消防电源的设置情况。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直接与专用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保护开关不应采用直接动作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开关;
2)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与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
3)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检查;
4)模拟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与报警;
5)断路故障报警期间,模拟火灾报警,查看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
4 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测试。
5 同区域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 测试手动报警按钮。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触发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按钮应能正常响应,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与按钮的报警确认灯。
7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抽查比例: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功能。在消防控制室内远程启、停喷淋泵 1~3 次;
2)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等的控制功能。自动、手动启动与紧急切断试验 1~3 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 1~3 次;
3)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抽查联动控制功能;
4)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阀等控制功能。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排烟风机 1~3 次;报警联动后,消防控制室远程关停通风空调送风 1~3 次;报警联动后,消防控制室远程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 1~3次;
5)消防电梯与非消防电梯的迫降功能。消防电梯进行 1~2 次手动控制与联动控制功能检查,非消防电梯进行 1~2 次联动控制迫降首层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火灾应急广播设备控制功能。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享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对扩音机与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与联动功能;
7)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 1~3次通话试验;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 1~3 次通话试验;
8)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控制功能。进行 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查,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能转入应急状态;
9)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功能。进行 1~3 次联动试验,系统中相关区域的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均能动作。
9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置。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做模拟气体泄漏及故障试验,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能再次报警;具备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具备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 4 只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具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的标准气体,探测器应在 30s 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在 60s 内恢复正常监视状态;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现场检查探测器安装。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与标定空间;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与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4m。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组件等产品质量与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清单,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安装。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在火灾报警探测器的检查过程中,同时查看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显示功能。能间接接受来自火灾控制器火灾信号,发出报警信号,显示火灾发生部位,并具备保持火警信息与手动消音功能。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的线缆选型、敷设方式及相关防火保护措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2)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与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者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3)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检查。
14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0.9m~1.3m;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15 防火门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的规定。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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