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本周一(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什么我要说“叒”要变?因为这可以算是依法必招项目范围的第三次变动。
2018年6月1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正式施行,取代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16号令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了补充说明。
本次,小编拿到《修订稿》后反复研读,发现《修订稿》其实是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两文合并的基础上对包括预算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依法必须招标范围进行了补充或解释说明,并对采购人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自主权进行了强调。
话不多说,下面就让我们对比新旧规定,看看《修订稿》的庐山真面目吧!
现行规定 (方框内容为拟删除内容) |
拟修订规定 (橙色内容为拟新增内容) |
修订说明 |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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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一)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虽然不足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 项目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之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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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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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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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明确了采购人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享有的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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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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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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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一)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虽然不足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 项目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之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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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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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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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明确了采购人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享有的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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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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