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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海湾消防设备 文章来源:http://www.gstcp.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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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这是消防设计审查职能从消防部门转移到住建部门后的例行法规修订——2019年4月23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本次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主要意义在于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顺便完善一些管理的细节,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其前身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其主要变化或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职能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消防设计审查范围略有变化。原公安部106号令中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在《新规》中一律予以保留,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等同于原来的消防设计审核)。但是额外新增(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也就是说,对54m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要求更高。
 
三、增加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的内容。
 
四、简化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无需提供
——消防验收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无需进行提供,但是须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这是因为实际竣工图往往与设计审核图纸有出入。

 

项目 内容
适用范围 1. 适用: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2. 不适用:
——非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责任义务 1.单位: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2.从业人员: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特殊建设工程 按建筑面积 建筑项目 总建筑面积/m2
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0000
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15000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10000
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500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1000
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00
按功能 1. 组合够格: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2. 重要功能: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 本条第 1 、2 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4.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消防设计审查 通用 1.提交材料: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限依法应有);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限依法应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限专家评审)。
2.时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 1. 评审范围: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2.评审时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3.通过标准: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消防验收 1.提交材料: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时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来源:消防全攻略Plus(id:memoplus) 毕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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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比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
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删除了意见稿中“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由“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取而代之的)
 
来源:易通消防(id:ccc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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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住建部网站发布消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那么,住建部51号令与之前公安部119号令相比,有何变化呢?
 
1、总体沿袭了之前架构和内容
 
(1)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这些责任分为首要责任、主体责任、个人责任。
(2)规定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与之前完全一致),规定了审查验收流程、时限、提报材料、专家评审、合格评定等。
(3)规定了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和抽查。
(4)规定了相关的执法事项。对执法主体、执法要求、执法依据等进行了明确,执法主体根据体制改革变更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5)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明确在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2、出现了五个新的变化
 
(1)第四条提出,提倡应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并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2)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提出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经费问题,以及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相关资料的问题。
(3)第七条提出: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4)第三十一条提出: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5)第三十二条提出,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其消防设计不需要备案抽查。
 
3、新规章中8次提及技术服务单位
 
(1)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2)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3)第九条:建设单位……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4)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5)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6)第三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住建部令即将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进一步简化,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个人将有更大机遇。

 

来源:靠山屯闲话(id:ifire-hy) 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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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官网上公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这是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后,住建部门首次发布的配套规章。“消防法律研究”团队李福秋律师在学习研究后与大家研究交流《暂行规定》。
 
一、关于规章的名称变化
 
熟悉消防法律的读者应该清楚,原公安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而这次住建部发布的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名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公安部的“消防监督管理”变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这主要是因为两个部门的职责定位的不同。
原消防机构的建筑审核和消防验收属于消防监督管理范畴而住建部门的《暂行规定》是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从两部规章的立法目的可以明显看出不同。
《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另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是,《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第三项做了大幅修改。由原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修改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明显可以看出这是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的删除,建设工程施现场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然属于消防机构的职责。
 
关于规章的名称还应该注意到的是“暂行规定”。部门规章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规范文件,虽然《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并未规定“暂行规定”的有效期间。但是,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暂行”还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笔者认为,住建部在起草制定这部规定时,充分考虑该项工作顺利过渡和社会的接受程度,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基本沿用原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因此冠以“暂行规定”,预计实际运行几年后会再次修订。
 
二、《暂行规定》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征信管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趋势,立法者打算通过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五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二)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了两类主体,分别为住建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法条明确规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由此可见,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应当需要专业能力,至于什么样的“专业技术能力”,规定并未明确。但是对于后一类从业人员这类主体,如果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技术资格,应当认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考虑到住建部门专门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人员现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从该条可以看出,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
 
(三)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四)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义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
《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并且,明确规定“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条规定可以认为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自行进行相关的消防验收。
《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时,主要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另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等。
 
以上是编者尝试对《暂行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来源:消防法律研究(id:Firelaw_review) 李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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