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B.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6.4.1 审查系统的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B.6.4.2 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B.6.4.3 火灾探测器、总线短路隔离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B.6.4.4 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
B.6.4.5 着重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盒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门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
B.8.4 c)电气火灾监控。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解答:
GB4715/4716规定,每个探测器上应用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对于巡检时是否闪灯以及指示灯颜色,产品标准没有要求。海湾编码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的闪灯可由编程设定,方便用户选择;JTY-GD-G3T感烟探测器巡检指示灯为绿色。
解答: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的“实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产品分类及标志类型”中有规定,见www.cccf.net.cn。
www.gstcp.com/jishuziliao/网站上“下载资料”—“技术资料”目录下有该文件的链接。
解答: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14中8.1条明确规定: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可以延续(有效期顺延5年),只需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即可直接换发新证书,不需要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中7.1条明确规定: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有多种: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跟踪检查;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即不需要企业重新送样至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3C证书上的“产品认证基本模式”也明确:型式试验后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
3C认证产品的检验报告与3C证书是对应的,在中国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查询系统www.cccf.com.cn上可直接查询,其状态是否有效见“准入状态”,检验报告的时间不能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效的依据,同样状态为“有效”的3种产品,检验报告可能为2008年、2011年、2014年。
解答:
GST-DY-200型外设电源为壁挂式结构,放置在现场,内置2节17Ah铅酸免维护蓄电池,为部分需要DC 24V电源的系统部件(如火灾声光警报器、中继模块等)提供DC 24V电压; GST-LD-D06型集中供电电源为2U插件,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内部电路没有任何连接线,只与控制器共用AC 220V电源输入端子),配置2节17Ah铅酸免维护蓄电池,也是为部分需要电源的系统部件提供DC 24V电压。
GST-DY-200型外设电源、GST-LD-D06型集中供电电源均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使用的“直流恒压电源”,不属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目前还未纳入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认证产品范围。不需要3C认证。
GB4717-201X《火灾报警控制器》(送审稿)中增加了“与控制器配接的具有相对独立结构、并可单独使用的直流恒压电源”,对此类产品进行了定义,并提出了技术要求。目前还处于标准送审阶段,未正式发布执行。
海湾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营:GST海湾消防报警设备销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气体灭火、电气/漏电火灾、消防水系统施工安装,售后维修保养,检测,调试,海湾消防网站:http://www.gstcp.com/;海湾消防服务热线:4006-59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