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处罚相对人:陆丰市东海**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1 17:19:22处罚内容:给予陆丰市东海**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2024年2月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陆丰市东海**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公示截止期:2027-03-11 17: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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