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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技术交流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设施与电气设计要求

作者:海湾消防设备 文章来源:http://www.gstcp.com/ [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是指药品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等生产中有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的厂房。药品分类复杂,制剂剂型众多,生产工艺对环境要求各不相同,加之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都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我们将了解该类建筑在消防设施与电气设计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消防设施

 

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体积以及生产特点等确定。

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宜设置在非洁净区域或空气洁净度级别低的区域。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的消火栓应嵌入安装。

(2)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4、当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系统;

(2)空气洁净度在B级及以上医药洁净室,不宜设置喷头。

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备层及可通行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

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配置的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放置贵重设备仪器、物料的场所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的灭火剂;

(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装置。

8、消防给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及相应的管件;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也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和相应的管件。

 

二、配电设计

 

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确定。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宜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

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医药洁净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和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加盖暗装配电箱及插座箱。医药洁净室内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功率较大的设备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配电线路宜按生产区域设置配电回路。

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通风系统的配电线路宜根据不同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

7、医药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管材应采用非燃烧体。医药洁净室内连接至设备的电线管线和接地线宜暗敷。明敷时,则电气线路保护管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环境的材料,接地线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8、医药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密封。

 

三、照明设计

 

1、药品生产区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当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光源。

2、药品生产区内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密封良好、表面易于清洁消毒的照明灯具。

3、医药洁净室内的照明灯具可采用吸顶明装或嵌入顶棚安装的方式,灯具与顶棚之间应密封可靠,密封材料应能耐受洁净室的日常清洁和消毒。灯具的检修和更换应避免对洁净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需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的房间,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房间外。

4、医药洁净室应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设置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要求。

5、医药洁净室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6、有爆炸危险的医药洁净室,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除满足洁净室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在消防救援窗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9、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照明。

 

四、通信设计

 

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医药洁净室内应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可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报警器。

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等的有关规定。医药洁净室内火灾报警联动控制消防设备,应采用两个独立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实施联动触发。

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可燃、助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五、静电防护及接地

 

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医药洁净室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1×105Ω·cm~1.1×1012Ω·cm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4Ω·cm~1.0×1011Ω·cm;

(3)地面应采取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5Ω·cm~1.0×109Ω·cm。

3、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等电位联结的规定。

6、接地系统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2019仅供技术交流,现场设计和施工请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并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为准。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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