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条:接地装置隐蔽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覆土回填。
5.1.1-1条:引下线的安装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周围均匀布设,其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2m、18m和25m。
5.1.1-2条:明敷的专用引下线应分段固定,并应以最短路径敷设到接地体,敷设应平正顺直、无急弯。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应有防松零件(垫圈),焊接部分的防腐应完整。
5.1.1-3条: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µs波形)。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5.1.1-4条:引下线两端应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做可靠的电气连接。
5.1.1-5条:引下线上应无附着的其他电气线路,在通信塔或其他高耸金属构架起接闪作用的金属物上敷设电气线路时,线路应采用只埋于土壤中的铠装电缆或穿金属管敷设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应两端接地,埋于土壤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0m。
5.1.1-6条: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5.1.2-1条:引下线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每个支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固定支架应均匀,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应符合表5.1.2的要求。
5.1.2-2条:引下线可利用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作为自然引下线,金属构件之间应电气贯通。当利用钢筋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采用基础钢筋接地体时,不宜设置断接卡,但应在室外墙体上留出供测量用的测接地电阻孔洞及与引下线相连的测试点接头。暗敷的自然引下线(柱内钢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
5.1.2-3条:当设计要求引下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焊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1.2-4条的规定。
5.1.2-4条: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应采用暗敷保护,也可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等保护,并应在每一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置断接卡连接。
5.1.2-5条:引下线不应敷设在下水管道内,并不宜敷设在排水槽沟内。
6.1.1-1条: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帜、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6.1.1-2条:接闪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对不同类别防雷建筑物接闪器布置的要求。
6.1.1-3条:位于建筑物顶部的接闪导线可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暗敷在混凝土女儿墙或混凝土屋面内。当采用暗敷时,作为接闪导线的钢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第5章的规定。高层建筑物的接闪器应采取明敷。在多雷区,宜在屋面拐角处安装短接闪杆。
6.1.1-5条:接闪器上应无附着的其他电气线路或通信线、信号线,设计文件中有其他电气线和通信线敷设在通行塔上时,应符合本规范5.1.1-5条的规定。
6.1.2-1条:当利用建筑物金属屋面、旗杆、铁塔等金属物做接闪器时,建筑物金属屋面、旗杆、铁塔等金属物的材料、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6.1.2-2条:专用接闪杆位置应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焊接部分防腐应完整。接闪导线应位置正确、平正顺直、无急弯。焊接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有防松零件。
6.1.2-3条:接闪导线焊接时的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4.1.2-4条的规定。
6.1.2-4条:固定接闪导线的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每个固定支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固定支架应均匀,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要求。
7.1.1-1条:除应符合本规范6.1.1-1条的规定,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有关各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对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
7.1.1-2条:在建筑物入户处应做总等电位连接。
8.1.1-1条:当工程设计文件要求为了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对室内电子设备产生损害或干扰而需采取屏蔽措施时,屏蔽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9.1.1-3条: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线色标应符合相线采用黄、绿、红色,中线用浅蓝色,保护线用绿/黄双色线的要求。
10.1.1-2条:电子系统信号网格中的SPD的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2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22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1.2-6条:SPD两端连线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2.2的规定。连线应短且直,总连线长度不宜大于0.5m。
11.2.7-2条: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逐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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